观音灵签12(小学一年级1班是最好的吗)
资讯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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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观音灵签12,小学一年级1班是最好的吗?
小学一年级1班,只是在一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按新生报名顺序号电脑随机排位抽签组合的一个班级,只不过是这个班级又被编排为一年级1班,其余的是2班,3班,……,因此没有什么好差之分別。
2. 中国与韩国中国台湾和巴林同组?
亚洲杯小组三战全胜很简单,由于澳大利亚实力太强,我们必须尽力避免早些碰面,但必须硬碰
现在的亚洲杯毫无意义,拿下冠军也不具备代表亚洲参加世界杯和奥运会的资格,我们中国队以前是亚洲冠军,凭借亚锦赛金牌就足以打世锦赛和奥运金,现在澳大利亚是世界级球队,菲律宾和伊朗也有一定实力,但我们还有击败后两家的实力,所以一定要确保小组赛3连胜,这样就最多在半决赛遭遇澳大利亚,上届就因为小组赛输给了菲律宾,今年6月份要和澳大利亚打2场世界杯预选赛,所以杜锋必须和澳大利亚硬碰硬,此后才能决定策略了,但实力落下风还是很明显。 上届亚洲杯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第一次参加亚洲比赛,一方面对方在CBA的名将不少,但杜锋的执教能力差也是主要原因,当初国家队一分为二,甚至连陶汉林都进入国家队,这事实上严重削弱了打亚洲杯的球队的阵容储备,这也是因为姚明刚当上篮协主席,多多少少有些心态膨胀,杜锋带队在指挥方面对台北队的,8进471:97输给澳大利亚还是分差很大,小组最后一场81:79赢叙利亚都是15分大逆转,我们当时没有尽遣主力是最主要的病因。61:60赢伊拉克,92:66拿下卡塔尔,87:96输个菲律宾跟郭艾伦受伤关系不大,主要是杜锋带领的阵容没有竞争力,后卫是郭艾伦、于德豪、曾令旭、吴前和刘晓宇,前锋是李根、任骏飞、顾全和周鹏,内线是胡金秋、韩德君和李慕豪,真的的竞争力很有限。
上届吃亏在没有尽遣主力1、中国男篮没资格托大,上届输得没了影响力
我们上届亚洲杯是小组的种子队,2015年亚洲杯冠军是我们,2018年亚运会冠军也是中国队,但2017年的亚洲杯第2,被认为是中国男篮的第二差战绩,真要甩锅的话,姚明的责任很大,还是太自我感觉良好,因为两队竞争也能棒打亚洲,根本没有考虑到杜锋带队打亚洲杯的挑战性,由于澳大利亚不打亚运会,他们奥运会也不享有亚洲队的资格,只是国际篮联把大洋洲和亚洲;两家给合并了,由于新西兰实力都不如20年前,真正能在亚洲称王称霸的就亚洲杯的澳大利亚。 我们本组的真种子队不是我们,但现在的韩国队不足为虑,台北现在青黄不接,巴林一直的二三线球队,所以拿下小组第一,这是杜锋很容易,甚至能完全完成的任务,这样第二阶段还会分组打循环赛,这样我们就能确保8进4的淘汰赛避开澳大利亚,我们上届小组输给了菲律宾,打叙利亚和伊拉克都很吃力,还是跟球队阵容弱关系很大。
2017年亚洲杯战绩也对姚明有压力2、杜锋带队三连胜不难,亚洲杯就一练兵对手
上届不应该红蓝对抗,还是把形势看得太乐观,打伊拉克都落后了15分,打叙利亚都赢1分,输给菲律宾和澳大利亚不奇怪,我们的红队后卫不差,事实上就于德豪和曾令旭弱些,锋线没有最强的丁彦雨航,内线没有易建联和周琦,郭艾伦后来还受伤了,所以这就单纯怪杜锋也没办法,姚明还是没经验,其实选择的两个主教练,要不是杜锋后来突然成熟,那么最终都会被主教练连累,许利民也很差。福建的尼克尔森64万加盟了韩国俱乐部,他们的联赛也单外援打球,但现在的三队内线还是太矮,我们的后卫比如赵睿、郭艾伦和孙铭徽都有篮下单打的能力,现在的国家队内线打澳大利亚和伊朗都有高度优势,考虑到6月份世界杯预选赛和澳大利亚与台北各有两场球,所以球迷就真的要大饱眼福了,自然是练兵对象是澳大利亚了。
就怕周琦被澳大利亚球员打怕了可以肯定告诉大家,应该忘记2017年亚洲杯拿第5的不愉快了,拿是因为我们红蓝对抗没有带上最好的球员,甚至三条线都很一般,甚至没有把最好的球员带去,杜锋现在也不大考虑听话了,孙铭徽和郭艾伦也去了国家队,甚至他也能确保每个人听话,所以今年的亚洲杯即便和奥运会,甚至世界杯出线关系不大,但为了考虑篮协的面子,杜锋依然会追求尽可能好的战绩。
3. 2018世界杯预选赛12强赛结果?
12强赛抽签结果出炉,国足与日本、沙特、澳大利亚、阿曼、越南同组。A组:伊朗、韩国、阿联酋、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
B组:日本、澳大利亚、沙特、中国、阿曼、越南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12强赛,当时国足在12强赛取得3胜3平4负的成绩,小组排名第五,无缘世界杯。
4. 大明对西藏是否有实际管辖权或册封权?
我是白龙赤子,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导语:凉州会盟要论明朝与西藏的关系,还得从元朝说起。公元1246年8月,当时后藏地区最有实力的教派“萨迦派”第四代传人萨迦班智达带着他的两个孙子抵达凉州。直到1247年年初,萨迦班智达才见到了当时坐镇凉州的蒙古汗王阔端,他们在凉州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会谈,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凉州会谈”。此次会盟为元朝更加直接地管理西藏奠定了基础,开启了中原王朝管理西藏的模式,是中国政治史上的大事。
明朝与西藏1.明太祖朱元璋的贡献
公元1368年,朱元璋推翻元朝的统治,建立明朝。朱元璋统治初期,明朝对于西藏没有实际的管辖权,因为西藏的大多数地区还处于蒙古贵族的统治。这时,蒙古贵族和藏族首领的关系非常密切,令明朝头疼。明太祖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值得分析。
①对地方势力招抚。明初,西北地区的大部分还没有得到明朝政府的实际管辖,朱元璋一方面派人征伐西北的同时。另一方面又派人去安抚藏族地区有威望的地方人士,从而让他们在笼络西藏民心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②取得甘青藏族地方中有威望的人对明朝的信任,其中,藏族地区的僧俗首领得到了重用。另外,也有利于明朝势力在西藏的深入。
③解放西北时取得了显著性的胜利。公元1370年,智勇双全的徐达摧毁了蒙古贵族在西北的势力,使得藏族首领为之一惊。
④对萨迦势力和帕竹政权采取宽厚的政策,这是当时藏族地区最大的两股残余势力。明朝表示,如果他们投奔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则继续让他们管理自己的部众,给予优厚的条件,赢得了这两派势力的依附。
综上,经过以上政策的实施,明太祖时期实际上对西藏地区有了管辖的权力。以后,在藏族地区确定了明前期对藏族乌思藏等大部分地区的管理。
2.明成祖册封西藏主要势力为教王
此时的西藏,宗教力量依然是其社会的主要领导力量。随着明朝对西藏地区认识的深入,在明成祖朱棣时期,分别设立了五大教王,这些教王都是当时西藏地区地位最高、权力最大的人。所以,朱棣对他们的册封对于西藏的管辖具有显而易见的意义。分别如下:
①阐化王。其领导的帕木竹巴之地较早归附明朝,相当于今天的山南乃东。
②赞善王。管辖之地为“灵藏”地区,相当于今天四川的徳格一带。
③护教王。管辖着“馆觉”地区,相当于今天的昌都南部。
④辅教王。萨迦派的首领,在此时期势力依然很强大,管辖地区相当于今天日喀则的吉隆县。
⑤阐教王。是“必力工瓦”地区的领导,相当于今天的止贡。
有明一代,明王朝与藏区五大教王一直有着较好的联系,他们为明藏关系的巩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三大法王的册封进一步加强了明代与西藏之间的关系
①大宝法王。其势力在元朝非常活跃,一直在西藏社会的主要领导位置上。
②大乘法王。此法王的先祖曾与元朝帝师的儿子有过很深的矛盾,并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可见其势力之大。
③大慈法王。这是今天青海一带的主要藏族领袖,其教派为格鲁派(属于藏传佛教中的后起之秀)。
这三大法王的册封,与前面五大教王相对应,可谓是“双管齐下”,明朝政府稳定了西藏的宗教势力,为其统治铺平了道路。
此外,明朝还在藏族地区册封了一系列与宗教有关的人物,奉他们为“大国师”、“禅师”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册封的这些人看重自己的统治,而忽略明朝政府的感受。但是,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万历三大征”的进行,明朝国家的实力明显的有了滑坡,《明史•神宗本纪》中记载道:
明朝的灭亡,实际上开始于神宗。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熟悉的万历皇帝朱翊钧。
结束语明代前中期,尤其是太祖至成祖时期,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体现着强势的特点,促进了汉藏民族的融合。但是,有明一代,明朝在西藏地区政治、经济的管辖一直没有元朝达到的高度,这是让人感到遗憾的。但是,对待民族地区的管理,要把它放在比较长的时段来看待,正是有了明朝的奠基,清朝对西藏则更加进步。1727年,雍正皇帝设立了驻藏大臣,在西藏历史上有深远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明朝对西藏的管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5. 如何教孩子学会分享?
你小时候,有没有听到过这样的话:
“你是大的,要让给小的。”
“没事,拿走吧,你们家孩子喜欢就拿走吧。”
“不就是个小汽车吗?弟弟是客人!”
“孔融让梨懂不懂?会分享才是好孩子。”
“你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给你买的!我说送人就送人!”
二三十年后,我们为人父母,又被灌输:“不能强迫孩子分享!”
这当然是伴随着物质丰富带来的思想进步!但是,或许你的心里,还会有几分疑惑:
不愿分享,孩子以后会成为自私的人吗?
不懂得分享的孩子,会交不到朋友吗?
不强迫孩子分享,那要如何引导?
“无私”VS“自私”
我们先捋一捋:“分享行为”是怎么产生的?
刚开始,孩子跟同伴一起玩耍时,对同伴拿走自己的玩具无动于衷,往往淡定地换一个玩。(有的家长会很着急,“哎呀,你这傻孩子!”)
渐渐地,孩子变得不愿意让其他人触碰自己的物品,尤其是自己喜欢的玩具,“这是我的!”(有的家长又会焦虑,“要学会分享!让着点儿弟弟妹妹。”)
咦?发现问题了吗?
家长在不知不觉之间,变得双重标准了呢!这可让孩子怎么办才好?
其实,“物权意识”是随着孩子自我意识的发展而发展的,所谓的“占有欲”、“物权意识”是孩子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一般来说,孩子对于“物权”的概念,有这样的发展规律:
0~1岁:我的东西谁都可以玩
孩子这个阶段正在努力探索自己的身体,努力弄明白自己的身体是自己的,动作是自己的,至于身体之外的东西,暂时还顾不上,所以,孩子的玩具谁都可以玩。
1~2岁:我喜欢的就是我的
这个年龄的孩子,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也能区分出自己和别人的关系,但是还分不清“你的”“我的”界限,在孩子的心里,只要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伸手拿。
2~3岁:我的东西你不能碰
2岁以后,随着孩子自我意识的发展,开始认识到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因此想要捍卫自己的权利,进入了“物权敏感期”。
3岁以后,孩子开始有了社交意识(需求),同伴对他的影响逐渐变大,有了和同伴交往的愿望,就会产生“分享行为”。
此时,孩子也逐渐获得了情绪理解能力,了解到只要人们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悲伤的情绪,如果家长引导孩子考虑别人的需要,那么孩子就更可能表现出分享等友善行为。
《小手牵小狗》里,当女孩儿们看中了同一张床:
罗志祥先征求苏菲的意见:
随后,阿拉蕾和叶梓凌通过协商,共同分享了一张床,成功解决矛盾!
不过,这几个孩子已经5、6岁了,愿意分享、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能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所以呢,如果此时孩子并没有表现出对自己玩具的保护欲,也没有显得那么大方,别着急!我们慢慢引导。
要知道,孔融让梨时也已经4岁了哟!
怎样潜移默化“分享”的概念?
尽管孩子到了3岁以后,可能会出现“分享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到了某个时间截点,孩子自动获得“分享”buff哦!
关于“分享”的前提
首先,“物权意识”的建立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
它能让孩子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别人的物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家长不要在孩子尚未准备好时,强迫他与人分享,这会让他对分享产生误解——他无法感受到分享的快乐,反而是被剥夺的不爽!
不愿分享是每个孩子的天性。
虽然孩子在众人面前表现得不愿分享会让家长很尴尬,但家长必须得接受。
为了便于理解,知乎红人“芝士就是力量”在同类话题中,做了一个类比:
有些孩子可能会愿意把玩具给小伙伴玩或把好吃的食物塞给妈妈吃,但通常这种行为是出于同情、想获得表扬甚至是他不再喜欢那些东西了。
(育学园APP用户心得)
只有当孩子充分享受“物权”后,他才可能主动迈出分享的第一步。无论他出于何种心理而表现出类似于“分享”的举动时,家长应立即给予表扬和鼓励,孩子会反复做能获得表扬的行为,不断重复后它就有可能成为孩子的一种良好习惯。
“小气”的父母,养不出大方的孩子
家长的示范作用能促进孩子分享意识的建立。
给孩子吃家长的食物、看家长的书、穿家长的衣服、玩家长的玩具(手机),并让他知道这些都是家长的东西,但家长愿意和他分享。
周末邀请朋友来家里,共同分享美食;家长看完的书、孩子穿不下的衣服,馈赠给他人……潜移默化中,让孩子明白分享带来的人际间的愉悦。
在引导孩子分享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导孩子尊重他人的物权。
例如,孩子在和妈妈一起刷牙时想要用妈妈的牙刷,这时妈妈应该指着孩子的小牙刷告诉他,“这是宝宝的牙刷,这是妈妈的牙刷,宝宝用自己的小牙刷,妈妈才用大牙刷”,让孩子区分自己与他人的物权,也是保护并尊重孩子物权的方式之一。
当孩子想要使用别人的东西时,家长应该给孩子做出榜样,例如,领着孩子走到别人身边,说“小姐姐好,能不能借我你的小汽车玩一玩,我把我的小皮球借给你玩。”
通过这样的语言引导,孩子不仅能够学习尊重他人物权,也可以初步形成“你的”和“我的”、“借”和“还”的概念。
当然,过于“大方”的父母,替孩子“大方”,也可能会让孩子心碎……
尊重孩子的意愿
小编在搜集资料时,发现家长“逼迫”、“威胁”、“道德绑架”孩子分享,已然可以开一场“吐槽大会”:
(知乎网友Pandatree分享的故事)
知乎网友@章黎 是这样理解强迫孩子分享的: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老板让你发挥高风亮节分享精神,和别人share一下你的工作资源?升职加薪机会?海外总部培训名额?
怎么,你觉得不爽的事就要孩子同意?
网综《爸爸去哪儿》第二季里:
黄磊的女儿多多收养的小狗,贝儿也很喜欢。贝儿向多多索要不成,跑去问黄磊,“我能不能把这只小狗带回家?”
随后,贝儿又去问“村长”李锐:
黄磊和李锐的做法可以算是“典范”了:既尊重了多多的“物权”,又让贝儿意识到,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只有东西的主人才有支配它的权利。
会成为自私的人吗?
不必然。
孩子眼下表现出对玩具、零食较强的占有欲,是建立“物权意识”的必经阶段。日后当他们有了社交需求,并意识到分享所带来的好处,也就不会表现得如此“自私”了。
不要强迫自己的孩子分享,也别要求别的孩子分享(即:道德绑架)。
家长也不该给孩子贴标签,说他们“自私、小气或者霸道”。要知道,你的标签可能会毁了孩子,他们要么躲下标签下,觉得我就是这样的人;要么觉得自己不被尊重,对大人失去信任。
“强制灌输”的祸根在今天种下,不远的将来,你可能就会得到一个胆小畏缩、日渐疏离的孩子。
不愿分享会尴尬吗?
美国一位母亲阿拉尼亚•科尔贝格(Alanya Kolberg)在社交网站分享了一个故事:
当公园里的陌生人要求和她儿子卡森(Carson)分享一个玩具时,她并没有按照以往“分享即友爱”的观念要求儿子让出玩具,而是鼓励他,如果他不想,他可以勇敢说“不”。
有人出面指责阿拉尼亚应该教会孩子学会分享,但她却表示,如果卡森想和别人一起分享自己的玩具,那么他肯定会毫不犹豫这么做的。
而且,她还让旁观者们好好思考一下“谁才是不礼貌的那一个”,是不太想把玩具分享给陌生人的卡森,还是突然出现并要求玩卡森玩具的陌生小孩呢?
“分享行为”本身的确有一定社交属性,但是,分享的根本要义在于:
自愿和快乐!
否则,“分享”就成了强取豪夺。
因此,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
孩子的事情,先让他自己处理,家长可以观察孩子是什么态度,采取了什么行动;如果局面很僵,家长再帮忙解围。
当然,孩子哭着闹着索取的一方家长,也别闲着!不要以为孩子强占了别人的玩具,就是“赚到了”,“很勇猛机灵”,要知道,“不能未经他人允许拿东西”,也是“物权意识”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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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n bsp;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七)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7. 守寡是什么体验?
俗话说:寡妇门前是非多,所谓的是非,是个过来人想来都能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于女人来说,守寡的滋味可谓五味杂陈,冷暖自知吧,可以这么说,每个守寡的女人都不简单!
我们老家是农村的,邻居张姐就是一个寡妇,她老公是在前几年出车祸去世的,后来赔偿了一笔钱,她跟一儿一女就靠着老公的赔偿款过日子,儿女要上学,自己腾不出时间来去打工,日子过得其实很不容易的,如果说生活的困难她还能靠自己克服,那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说,也许她需要的就是勇气和胆量了!
以前的张姐性格温顺,和蔼可亲,待人接物都是很随和的一个女人,颜值呢算是中等偏上吧,身材小巧玲珑的,老公去世之后也有很多人知道她不容易,就想给她介绍对象,以便互相帮衬着一起生活,她内心其实也是愿意的,她也没有什么要求,只要对方勤快踏实肯干,对自己儿女好就可以了,条件确实不高,所以很快就有了对象,可就在快要结婚的时候,男方却无缘无故的退婚了,也没什么说得过去的理由,如果第一个对象这样说还可以理解,可她相中的第二个对象也是无缘无故的就不同意了!
这让张姐觉得其中必有蹊跷,于是她托人打听到底是什么原因,最后打听出来的原因让她目瞪口呆,原来是自己去世的老公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和公公担心自己孙子孙女有了后爸受委屈,就发动起亲朋友去破坏张姐重组家庭的念头,去给男方说张姐克夫,就是她把自己老公克死的,说的有鼻子有眼的的,用这样的方式破坏了张姐两次好事,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都在传说张姐是个不详的女人,克夫,很多人对张姐退避三舍!
知道真相的张姐也不哭也不闹,她体谅公公婆婆的用心,只不过他们用错了方法,当然她也不打算束手就擒任凭摆布,本来就是一个漂亮的寡妇的张姐,也吸引了本村的一些别有用心的男人,有几个男人经常来找张姐,作为过来人,张姐也知道他们什么意思,因此没有多久她就跟两个男人有了关系!
从前性格温顺的张姐似乎不见了,她变得性格强势起来,也变得无所顾忌起来,不会管别人怎么说,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村里人的风言风语让公公婆婆抬不起头来,可张姐似乎丝毫不受影响,最后他们实在觉得这样伤风败俗对孙子孙女成长也不好,主动去找她,劝她重新找个男人,重新组织家庭,只要对孙子孙女好就行了!
就这样,没多久张姐就重新结婚了,男方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都很好,她似乎又恢复了以前性格温顺的女人!村里人都在说,其实张姐挺不容易的,如果不是公公婆婆的逼迫,如果不是张姐心底太善良,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儿子着想,她早就带着赔偿款远走高飞了,哪里还会继续待在这个家里受公公婆婆的气?受那些不三不四男人的气?不过好在如今的她一切都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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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观音灵签12,小学一年级1班是最好的吗?
小学一年级1班,只是在一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按新生报名顺序号电脑随机排位抽签组合的一个班级,只不过是这个班级又被编排为一年级1班,其余的是2班,3班,……,因此没有什么好差之分別。
2. 中国与韩国中国台湾和巴林同组?
亚洲杯小组三战全胜很简单,由于澳大利亚实力太强,我们必须尽力避免早些碰面,但必须硬碰
现在的亚洲杯毫无意义,拿下冠军也不具备代表亚洲参加世界杯和奥运会的资格,我们中国队以前是亚洲冠军,凭借亚锦赛金牌就足以打世锦赛和奥运金,现在澳大利亚是世界级球队,菲律宾和伊朗也有一定实力,但我们还有击败后两家的实力,所以一定要确保小组赛3连胜,这样就最多在半决赛遭遇澳大利亚,上届就因为小组赛输给了菲律宾,今年6月份要和澳大利亚打2场世界杯预选赛,所以杜锋必须和澳大利亚硬碰硬,此后才能决定策略了,但实力落下风还是很明显。 上届亚洲杯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第一次参加亚洲比赛,一方面对方在CBA的名将不少,但杜锋的执教能力差也是主要原因,当初国家队一分为二,甚至连陶汉林都进入国家队,这事实上严重削弱了打亚洲杯的球队的阵容储备,这也是因为姚明刚当上篮协主席,多多少少有些心态膨胀,杜锋带队在指挥方面对台北队的,8进471:97输给澳大利亚还是分差很大,小组最后一场81:79赢叙利亚都是15分大逆转,我们当时没有尽遣主力是最主要的病因。61:60赢伊拉克,92:66拿下卡塔尔,87:96输个菲律宾跟郭艾伦受伤关系不大,主要是杜锋带领的阵容没有竞争力,后卫是郭艾伦、于德豪、曾令旭、吴前和刘晓宇,前锋是李根、任骏飞、顾全和周鹏,内线是胡金秋、韩德君和李慕豪,真的的竞争力很有限。
上届吃亏在没有尽遣主力1、中国男篮没资格托大,上届输得没了影响力
我们上届亚洲杯是小组的种子队,2015年亚洲杯冠军是我们,2018年亚运会冠军也是中国队,但2017年的亚洲杯第2,被认为是中国男篮的第二差战绩,真要甩锅的话,姚明的责任很大,还是太自我感觉良好,因为两队竞争也能棒打亚洲,根本没有考虑到杜锋带队打亚洲杯的挑战性,由于澳大利亚不打亚运会,他们奥运会也不享有亚洲队的资格,只是国际篮联把大洋洲和亚洲;两家给合并了,由于新西兰实力都不如20年前,真正能在亚洲称王称霸的就亚洲杯的澳大利亚。 我们本组的真种子队不是我们,但现在的韩国队不足为虑,台北现在青黄不接,巴林一直的二三线球队,所以拿下小组第一,这是杜锋很容易,甚至能完全完成的任务,这样第二阶段还会分组打循环赛,这样我们就能确保8进4的淘汰赛避开澳大利亚,我们上届小组输给了菲律宾,打叙利亚和伊拉克都很吃力,还是跟球队阵容弱关系很大。
2017年亚洲杯战绩也对姚明有压力2、杜锋带队三连胜不难,亚洲杯就一练兵对手
上届不应该红蓝对抗,还是把形势看得太乐观,打伊拉克都落后了15分,打叙利亚都赢1分,输给菲律宾和澳大利亚不奇怪,我们的红队后卫不差,事实上就于德豪和曾令旭弱些,锋线没有最强的丁彦雨航,内线没有易建联和周琦,郭艾伦后来还受伤了,所以这就单纯怪杜锋也没办法,姚明还是没经验,其实选择的两个主教练,要不是杜锋后来突然成熟,那么最终都会被主教练连累,许利民也很差。福建的尼克尔森64万加盟了韩国俱乐部,他们的联赛也单外援打球,但现在的三队内线还是太矮,我们的后卫比如赵睿、郭艾伦和孙铭徽都有篮下单打的能力,现在的国家队内线打澳大利亚和伊朗都有高度优势,考虑到6月份世界杯预选赛和澳大利亚与台北各有两场球,所以球迷就真的要大饱眼福了,自然是练兵对象是澳大利亚了。
就怕周琦被澳大利亚球员打怕了可以肯定告诉大家,应该忘记2017年亚洲杯拿第5的不愉快了,拿是因为我们红蓝对抗没有带上最好的球员,甚至三条线都很一般,甚至没有把最好的球员带去,杜锋现在也不大考虑听话了,孙铭徽和郭艾伦也去了国家队,甚至他也能确保每个人听话,所以今年的亚洲杯即便和奥运会,甚至世界杯出线关系不大,但为了考虑篮协的面子,杜锋依然会追求尽可能好的战绩。
3. 2018世界杯预选赛12强赛结果?
12强赛抽签结果出炉,国足与日本、沙特、澳大利亚、阿曼、越南同组。A组:伊朗、韩国、阿联酋、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
B组:日本、澳大利亚、沙特、中国、阿曼、越南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12强赛,当时国足在12强赛取得3胜3平4负的成绩,小组排名第五,无缘世界杯。
4. 大明对西藏是否有实际管辖权或册封权?
我是白龙赤子,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导语:凉州会盟要论明朝与西藏的关系,还得从元朝说起。公元1246年8月,当时后藏地区最有实力的教派“萨迦派”第四代传人萨迦班智达带着他的两个孙子抵达凉州。直到1247年年初,萨迦班智达才见到了当时坐镇凉州的蒙古汗王阔端,他们在凉州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会谈,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凉州会谈”。此次会盟为元朝更加直接地管理西藏奠定了基础,开启了中原王朝管理西藏的模式,是中国政治史上的大事。
明朝与西藏1.明太祖朱元璋的贡献
公元1368年,朱元璋推翻元朝的统治,建立明朝。朱元璋统治初期,明朝对于西藏没有实际的管辖权,因为西藏的大多数地区还处于蒙古贵族的统治。这时,蒙古贵族和藏族首领的关系非常密切,令明朝头疼。明太祖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值得分析。
①对地方势力招抚。明初,西北地区的大部分还没有得到明朝政府的实际管辖,朱元璋一方面派人征伐西北的同时。另一方面又派人去安抚藏族地区有威望的地方人士,从而让他们在笼络西藏民心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②取得甘青藏族地方中有威望的人对明朝的信任,其中,藏族地区的僧俗首领得到了重用。另外,也有利于明朝势力在西藏的深入。
③解放西北时取得了显著性的胜利。公元1370年,智勇双全的徐达摧毁了蒙古贵族在西北的势力,使得藏族首领为之一惊。
④对萨迦势力和帕竹政权采取宽厚的政策,这是当时藏族地区最大的两股残余势力。明朝表示,如果他们投奔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则继续让他们管理自己的部众,给予优厚的条件,赢得了这两派势力的依附。
综上,经过以上政策的实施,明太祖时期实际上对西藏地区有了管辖的权力。以后,在藏族地区确定了明前期对藏族乌思藏等大部分地区的管理。
2.明成祖册封西藏主要势力为教王
此时的西藏,宗教力量依然是其社会的主要领导力量。随着明朝对西藏地区认识的深入,在明成祖朱棣时期,分别设立了五大教王,这些教王都是当时西藏地区地位最高、权力最大的人。所以,朱棣对他们的册封对于西藏的管辖具有显而易见的意义。分别如下:
①阐化王。其领导的帕木竹巴之地较早归附明朝,相当于今天的山南乃东。
②赞善王。管辖之地为“灵藏”地区,相当于今天四川的徳格一带。
③护教王。管辖着“馆觉”地区,相当于今天的昌都南部。
④辅教王。萨迦派的首领,在此时期势力依然很强大,管辖地区相当于今天日喀则的吉隆县。
⑤阐教王。是“必力工瓦”地区的领导,相当于今天的止贡。
有明一代,明王朝与藏区五大教王一直有着较好的联系,他们为明藏关系的巩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三大法王的册封进一步加强了明代与西藏之间的关系
①大宝法王。其势力在元朝非常活跃,一直在西藏社会的主要领导位置上。
②大乘法王。此法王的先祖曾与元朝帝师的儿子有过很深的矛盾,并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可见其势力之大。
③大慈法王。这是今天青海一带的主要藏族领袖,其教派为格鲁派(属于藏传佛教中的后起之秀)。
这三大法王的册封,与前面五大教王相对应,可谓是“双管齐下”,明朝政府稳定了西藏的宗教势力,为其统治铺平了道路。
此外,明朝还在藏族地区册封了一系列与宗教有关的人物,奉他们为“大国师”、“禅师”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册封的这些人看重自己的统治,而忽略明朝政府的感受。但是,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万历三大征”的进行,明朝国家的实力明显的有了滑坡,《明史•神宗本纪》中记载道:
明朝的灭亡,实际上开始于神宗。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熟悉的万历皇帝朱翊钧。
结束语明代前中期,尤其是太祖至成祖时期,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体现着强势的特点,促进了汉藏民族的融合。但是,有明一代,明朝在西藏地区政治、经济的管辖一直没有元朝达到的高度,这是让人感到遗憾的。但是,对待民族地区的管理,要把它放在比较长的时段来看待,正是有了明朝的奠基,清朝对西藏则更加进步。1727年,雍正皇帝设立了驻藏大臣,在西藏历史上有深远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明朝对西藏的管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5. 如何教孩子学会分享?
你小时候,有没有听到过这样的话:
“你是大的,要让给小的。”
“没事,拿走吧,你们家孩子喜欢就拿走吧。”
“不就是个小汽车吗?弟弟是客人!”
“孔融让梨懂不懂?会分享才是好孩子。”
“你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给你买的!我说送人就送人!”
二三十年后,我们为人父母,又被灌输:“不能强迫孩子分享!”
这当然是伴随着物质丰富带来的思想进步!但是,或许你的心里,还会有几分疑惑:
不愿分享,孩子以后会成为自私的人吗?
不懂得分享的孩子,会交不到朋友吗?
不强迫孩子分享,那要如何引导?
“无私”VS“自私”
我们先捋一捋:“分享行为”是怎么产生的?
刚开始,孩子跟同伴一起玩耍时,对同伴拿走自己的玩具无动于衷,往往淡定地换一个玩。(有的家长会很着急,“哎呀,你这傻孩子!”)
渐渐地,孩子变得不愿意让其他人触碰自己的物品,尤其是自己喜欢的玩具,“这是我的!”(有的家长又会焦虑,“要学会分享!让着点儿弟弟妹妹。”)
咦?发现问题了吗?
家长在不知不觉之间,变得双重标准了呢!这可让孩子怎么办才好?
其实,“物权意识”是随着孩子自我意识的发展而发展的,所谓的“占有欲”、“物权意识”是孩子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一般来说,孩子对于“物权”的概念,有这样的发展规律:
0~1岁:我的东西谁都可以玩
孩子这个阶段正在努力探索自己的身体,努力弄明白自己的身体是自己的,动作是自己的,至于身体之外的东西,暂时还顾不上,所以,孩子的玩具谁都可以玩。
1~2岁:我喜欢的就是我的
这个年龄的孩子,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也能区分出自己和别人的关系,但是还分不清“你的”“我的”界限,在孩子的心里,只要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伸手拿。
2~3岁:我的东西你不能碰
2岁以后,随着孩子自我意识的发展,开始认识到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因此想要捍卫自己的权利,进入了“物权敏感期”。
3岁以后,孩子开始有了社交意识(需求),同伴对他的影响逐渐变大,有了和同伴交往的愿望,就会产生“分享行为”。
此时,孩子也逐渐获得了情绪理解能力,了解到只要人们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悲伤的情绪,如果家长引导孩子考虑别人的需要,那么孩子就更可能表现出分享等友善行为。
《小手牵小狗》里,当女孩儿们看中了同一张床:
罗志祥先征求苏菲的意见:
随后,阿拉蕾和叶梓凌通过协商,共同分享了一张床,成功解决矛盾!
不过,这几个孩子已经5、6岁了,愿意分享、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能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所以呢,如果此时孩子并没有表现出对自己玩具的保护欲,也没有显得那么大方,别着急!我们慢慢引导。
要知道,孔融让梨时也已经4岁了哟!
怎样潜移默化“分享”的概念?
尽管孩子到了3岁以后,可能会出现“分享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到了某个时间截点,孩子自动获得“分享”buff哦!
关于“分享”的前提
首先,“物权意识”的建立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
它能让孩子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别人的物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家长不要在孩子尚未准备好时,强迫他与人分享,这会让他对分享产生误解——他无法感受到分享的快乐,反而是被剥夺的不爽!
不愿分享是每个孩子的天性。
虽然孩子在众人面前表现得不愿分享会让家长很尴尬,但家长必须得接受。
为了便于理解,知乎红人“芝士就是力量”在同类话题中,做了一个类比:
有些孩子可能会愿意把玩具给小伙伴玩或把好吃的食物塞给妈妈吃,但通常这种行为是出于同情、想获得表扬甚至是他不再喜欢那些东西了。
(育学园APP用户心得)
只有当孩子充分享受“物权”后,他才可能主动迈出分享的第一步。无论他出于何种心理而表现出类似于“分享”的举动时,家长应立即给予表扬和鼓励,孩子会反复做能获得表扬的行为,不断重复后它就有可能成为孩子的一种良好习惯。
“小气”的父母,养不出大方的孩子
家长的示范作用能促进孩子分享意识的建立。
给孩子吃家长的食物、看家长的书、穿家长的衣服、玩家长的玩具(手机),并让他知道这些都是家长的东西,但家长愿意和他分享。
周末邀请朋友来家里,共同分享美食;家长看完的书、孩子穿不下的衣服,馈赠给他人……潜移默化中,让孩子明白分享带来的人际间的愉悦。
在引导孩子分享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导孩子尊重他人的物权。
例如,孩子在和妈妈一起刷牙时想要用妈妈的牙刷,这时妈妈应该指着孩子的小牙刷告诉他,“这是宝宝的牙刷,这是妈妈的牙刷,宝宝用自己的小牙刷,妈妈才用大牙刷”,让孩子区分自己与他人的物权,也是保护并尊重孩子物权的方式之一。
当孩子想要使用别人的东西时,家长应该给孩子做出榜样,例如,领着孩子走到别人身边,说“小姐姐好,能不能借我你的小汽车玩一玩,我把我的小皮球借给你玩。”
通过这样的语言引导,孩子不仅能够学习尊重他人物权,也可以初步形成“你的”和“我的”、“借”和“还”的概念。
当然,过于“大方”的父母,替孩子“大方”,也可能会让孩子心碎……
尊重孩子的意愿
小编在搜集资料时,发现家长“逼迫”、“威胁”、“道德绑架”孩子分享,已然可以开一场“吐槽大会”:
(知乎网友Pandatree分享的故事)
知乎网友@章黎 是这样理解强迫孩子分享的: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老板让你发挥高风亮节分享精神,和别人share一下你的工作资源?升职加薪机会?海外总部培训名额?
怎么,你觉得不爽的事就要孩子同意?
网综《爸爸去哪儿》第二季里:
黄磊的女儿多多收养的小狗,贝儿也很喜欢。贝儿向多多索要不成,跑去问黄磊,“我能不能把这只小狗带回家?”
随后,贝儿又去问“村长”李锐:
黄磊和李锐的做法可以算是“典范”了:既尊重了多多的“物权”,又让贝儿意识到,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只有东西的主人才有支配它的权利。
会成为自私的人吗?
不必然。
孩子眼下表现出对玩具、零食较强的占有欲,是建立“物权意识”的必经阶段。日后当他们有了社交需求,并意识到分享所带来的好处,也就不会表现得如此“自私”了。
不要强迫自己的孩子分享,也别要求别的孩子分享(即:道德绑架)。
家长也不该给孩子贴标签,说他们“自私、小气或者霸道”。要知道,你的标签可能会毁了孩子,他们要么躲下标签下,觉得我就是这样的人;要么觉得自己不被尊重,对大人失去信任。
“强制灌输”的祸根在今天种下,不远的将来,你可能就会得到一个胆小畏缩、日渐疏离的孩子。
不愿分享会尴尬吗?
美国一位母亲阿拉尼亚•科尔贝格(Alanya Kolberg)在社交网站分享了一个故事:
当公园里的陌生人要求和她儿子卡森(Carson)分享一个玩具时,她并没有按照以往“分享即友爱”的观念要求儿子让出玩具,而是鼓励他,如果他不想,他可以勇敢说“不”。
有人出面指责阿拉尼亚应该教会孩子学会分享,但她却表示,如果卡森想和别人一起分享自己的玩具,那么他肯定会毫不犹豫这么做的。
而且,她还让旁观者们好好思考一下“谁才是不礼貌的那一个”,是不太想把玩具分享给陌生人的卡森,还是突然出现并要求玩卡森玩具的陌生小孩呢?
“分享行为”本身的确有一定社交属性,但是,分享的根本要义在于:
自愿和快乐!
否则,“分享”就成了强取豪夺。
因此,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
孩子的事情,先让他自己处理,家长可以观察孩子是什么态度,采取了什么行动;如果局面很僵,家长再帮忙解围。
当然,孩子哭着闹着索取的一方家长,也别闲着!不要以为孩子强占了别人的玩具,就是“赚到了”,“很勇猛机灵”,要知道,“不能未经他人允许拿东西”,也是“物权意识”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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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n bsp;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七)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7. 守寡是什么体验?
俗话说:寡妇门前是非多,所谓的是非,是个过来人想来都能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于女人来说,守寡的滋味可谓五味杂陈,冷暖自知吧,可以这么说,每个守寡的女人都不简单!
我们老家是农村的,邻居张姐就是一个寡妇,她老公是在前几年出车祸去世的,后来赔偿了一笔钱,她跟一儿一女就靠着老公的赔偿款过日子,儿女要上学,自己腾不出时间来去打工,日子过得其实很不容易的,如果说生活的困难她还能靠自己克服,那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说,也许她需要的就是勇气和胆量了!
以前的张姐性格温顺,和蔼可亲,待人接物都是很随和的一个女人,颜值呢算是中等偏上吧,身材小巧玲珑的,老公去世之后也有很多人知道她不容易,就想给她介绍对象,以便互相帮衬着一起生活,她内心其实也是愿意的,她也没有什么要求,只要对方勤快踏实肯干,对自己儿女好就可以了,条件确实不高,所以很快就有了对象,可就在快要结婚的时候,男方却无缘无故的退婚了,也没什么说得过去的理由,如果第一个对象这样说还可以理解,可她相中的第二个对象也是无缘无故的就不同意了!
这让张姐觉得其中必有蹊跷,于是她托人打听到底是什么原因,最后打听出来的原因让她目瞪口呆,原来是自己去世的老公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和公公担心自己孙子孙女有了后爸受委屈,就发动起亲朋友去破坏张姐重组家庭的念头,去给男方说张姐克夫,就是她把自己老公克死的,说的有鼻子有眼的的,用这样的方式破坏了张姐两次好事,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都在传说张姐是个不详的女人,克夫,很多人对张姐退避三舍!
知道真相的张姐也不哭也不闹,她体谅公公婆婆的用心,只不过他们用错了方法,当然她也不打算束手就擒任凭摆布,本来就是一个漂亮的寡妇的张姐,也吸引了本村的一些别有用心的男人,有几个男人经常来找张姐,作为过来人,张姐也知道他们什么意思,因此没有多久她就跟两个男人有了关系!
从前性格温顺的张姐似乎不见了,她变得性格强势起来,也变得无所顾忌起来,不会管别人怎么说,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村里人的风言风语让公公婆婆抬不起头来,可张姐似乎丝毫不受影响,最后他们实在觉得这样伤风败俗对孙子孙女成长也不好,主动去找她,劝她重新找个男人,重新组织家庭,只要对孙子孙女好就行了!
就这样,没多久张姐就重新结婚了,男方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都很好,她似乎又恢复了以前性格温顺的女人!村里人都在说,其实张姐挺不容易的,如果不是公公婆婆的逼迫,如果不是张姐心底太善良,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儿子着想,她早就带着赔偿款远走高飞了,哪里还会继续待在这个家里受公公婆婆的气?受那些不三不四男人的气?不过好在如今的她一切都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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