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规细则(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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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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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班规细则,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2. 高中班规十条详细内容?
一、文明礼仪
1、见到老师和学校领导、客人要有礼貌并问好。
2、尊重他人,和睦相处,团结上进,不打骂侮辱同学。
3、在教室里语言要文明,不说脏话。
4、勤剪指甲,男生不留长发。
5、衣服穿戴整齐,不戴饰物,不穿奇装异服。
二、考勤制度
1、课间和上课之间不允许迟到,打预备铃就要进教室,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向任课老师请假。
2、每天按时到校,如在学校遇到有事或生病,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需要留在家里时,由家长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才可以不来校。
三、学风纪律
1、对待学习要认真,刻苦努力。
2、课堂上尊重老师,不得出现故意顶撞老师、打断老师讲课、不接受老师的批评等不尊重老师的行为。
3、上课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专心听讲。不要出现说话,睡觉,看课外读物(任课老师同意情况除外),下座位乱走动,听音响设备,玩游戏机,做小动作,打闹这些现象。
4、不得代与学习无关的物品来学校。
5、每天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相关学习任务。
6、要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作业以及各类考试不得出现抄袭和作弊的现象。
7、在学校时,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并且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
8、不得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吸烟,不喝酒,不听、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和相关音响制品。
9、同学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不要出现打骂现象,如遇到不可调解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当班主任不在时,要及时告知任课老师请求帮助;
10、有集体荣誉感,多为班级着想,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11、每个同学都要爱护班级一切公共财物。
四、环境卫生
1、每天值日的同学要认真做值日。看到垃圾要随手捡起扔进垃圾箱,时时刻刻保持一个良好整洁的班级形象。
2、每一位同学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教室和走廊的清洁,不得乱扔纸屑和其他垃圾。
五、安全事项
1、注意安全,过马路时不翻围栏。骑自行车做到不赶不超,不要逆行。
2、下课时不能在班里追跑打闹,活动时要注意安全。
六、班干部
1、班干部要带头认真遵守本班的班规,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2、班干部所负责执行班级的各项制度及行使各自的职责时,公开、公正、公平,不能包庇他人。3、班干部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不能侮辱同学,语言要文明。
4、班干部对班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3.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4. 老师不能打不能骂?
这些年,关于师生,家校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少发生。双方矛盾,尤其体现在对学校、老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惩戒权,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的认定上。
围绕上述问题,也有两种极端的看法做法。
处于一个极端的是家长,这种家长护犊心切,否认老师对孩子拥有任何责罚的权利。不允许孩子受到一丁点的委屈。按照这种人的观点:我孩子去学校是读书学习的,不是听老师教训去的。再说了,你一个老师算老几?
处于另外一个极端的是一部分教师。这些教师或许出于“恨铁不成钢”心理,或者基于一种病态心理和反社会型人格(比如幼儿园扎针事件),或者基于对暴力的一种嗜好,或者基于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风格,或者基于自己的某种性格缺陷,动辄对学生拳打脚踢,冷言相向,进行羞辱式体罚。
这两个极端都不是常态,正因为如此,这些事件才会成为新闻。新闻的一个价值判定是“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正因为这些极端事件不是常态,所以我们才更要警惕被这些极端事件所误导。我们不能从极端事件中总结得出普遍结论。
现实生活不是新闻场,不是黑白对立,二元分明,时刻充满戏剧冲突的场景。更多是游走于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
大家可以观察一下,每个人经验范围所及,我们现在已经太少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剑拔弩张,敌意对立的场景了。更多的是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各退一步,相互制衡妥协沟通的一个场景。家长尊重配合老师对孩子的管教权威,老师谨守自己的惩罚边界,不挑战家长的接受底线……
回到这个问题,教师能不能骂学生?能不能体罚学生?可以,但这个权力不是漫无边际的,同样需要有底线和边界。比如不能对学生进行人格攻击式的侮辱,骂学生“垃圾”,“站街女”…比如不能对学生打耳光,不能拳打脚踢式体罚,不能公示式侮辱……身为老师的你可以设想一下,你愿意别的老师这样骂你的孩子吗?如果不愿意,那你就无法双重标准。
以上,供参考。
5. 如果孩子迟到被老师罚站一节课?
现在教师对于如何教育、管理学生,已经是有点草木皆兵的感觉了。有时候想教育学生,但是又怕带来的后果太大。边界在那里?到我们这一代已经丢失了,祖宗传下来的那一套,到现在已经不能用了。到底要如何来教育孩子,我说说我的个人看法:
温室里的花朵永远长不大最近几年网上流传着一句我们中国的专属名字“中国式巨婴”。我在第一次见到这个词时,在我脑子里几天都挥散不去。很震撼,很伤心,同时也很无奈。
天下父母谁不爱自己的孩子?但是中国的父母格外注重孩子的起点和终点,而忽略了孩子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尽可能地让孩子站在高起点上,幻想孩子站在终点时的状态。
孩子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是需要孩子自己去体验,努力的。而不是家长一手操办或者搀扶着走完的。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只会是温室里的花朵,中国式巨婴
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请父母们该放手的时候一定放手!
鼓励孩子试错、勇于承担后果回到题主的问题,孩子迟到,被老师罚站一节课,该不该罚?我认为该罚,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后果,特别是孩子和学生。如果连承担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将来注定挺不起脊梁。
孩子不带要勇于承担错误和后果,作为家长和老师,还要鼓励孩子去试错,孩子如果敢想不敢做,就只会纸上谈兵,假把式,将来也成不了大器。俗话说的好,实践才能出真知。连尝试的勇气都没有,怎么会有机会承担错误的后果,没有承担的机会,又怎么会有抗压能力。这些年来孩子因为抗压能力差,导致的悲剧事例还少吗?
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请父母鼓励孩子试错,并且勇于承担后果。
我是尘啃教育人,一个喜欢用举例来帮助家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如果我写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或启发,请点赞关注转发!谢谢!6. 不尊重老师的学生到底应不应该惩戒?
敢在课堂上睡觉的学生,可以说是已经无法无天了,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当然应该去管教。
第一:老师有监督学生去学习的义务,并使其改正不良的习惯在学校里,老师除了要教给学生应有的知识以外,还有督促学生去学习,并改正不良习惯的义务。
家长把孩子放心的交给学校去接受教育,正是因为老师的职责,旨在帮助孩子变得更好,所以老师应该严格管理上课睡觉的学生。
第二:学生上课睡觉,这是不尊重老师,若是对其不加以管教,会使孩子更加的放纵学生上课睡觉,老师若是对其不管不问,这就会降低老师在孩子面前的威严,以后可能会导致谁都不听老师的话。
对于一名学生而言,上课睡觉是一件大错特错的事情,老师的沉默只会让学生突破更大的界限,犯更大的错误。
第三:老师管教睡觉的学生,这是对学生家长负责的一种表现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并放心的交给老师,除了希望孩子学到知识以外,并让老师监管好孩子,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家长不惜耗费一切投入到孩子身上,只希望有所得,因此老师应该负起自己管教孩子的责任。
那么老师惩罚孩子的尺度应该怎么把握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采取适当的罚站等方式,避免过度体罚,给孩子造成伤害我们所有的惩罚措施,全都是为了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的去改变,而不是让其满怀恨意。
就拿体罚这种方式来说,它更多的是激起了孩子的愤怒,以及在暴力之下的屈服而已,并不能驱动他内心主动的改变,因此过度的体罚并不是一种好的办法。
第二:联系家长,老师和孩子父母一起努力,让孩子获得改变在孩子的问题上,随着全社会对老师的监管越来越严厉,事实上老师能做的事情越来越有限。
因此老师可以通知孩子的家长,让家长主动的参与到管理孩子的任务中来,既让老师避免了一些麻烦,也让孩子的改变因为家长的督促而更彻底,何乐而不为呢?
最后:管教学生,使其养成良好的习惯,这本身就是老师该尽的义务,老师不能因为害怕给自己惹祸上身,就尽量的躲避这个责任,这是不对的。管理学生有多种方式,过度的体罚永远都不可取。
7. 目前新入职小学教师?
一般来讲,年轻老师刚开始参加工作的时候,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本身自己就是一个大孩子,再去管一些小孩子,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舒服。但这又是年轻老师成长道路上必须迈过去的门槛。
莫要试图与学生交朋友有些年轻老师会抱有这样的想法,我和孩子们交朋友,让他们把我当成无话不说的朋友,他们就会上课听话了,这样不好么?
这种想法乍一听起来,或许有些道理,但实际上并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下来。
对于孩子来讲,如果把你看成朋友,或许行为上会对你表示亲近或者在外人面前很维护你,但对于心智并不是很成熟的小孩子来说,这种状态并不是很稳定。
而对于年轻老师来讲,就会有一种“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的想法,认为自己对学生好,学生就一定会给自己面子,在课堂上乖乖听话。但现实与理想毕竟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时候就会有很深的失落感。
这种情况下,年轻老师很难坚持下来,有时反而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对学生极度严厉,但无论是过暖或者过于严厉都是不恰当的。
故此,年轻老师还是要与学生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
让自己的授课过程更加丰富曾经有人说过“对孩子要进行个性化的教育”,每个孩子都需要不同的方法,这句话乍听起来有些道理,毕竟每个孩子的大脑发育状况、认知情况和脾性都不是很一样,个性化的养育会更加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但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虽然有诸如听觉型、体觉型、视觉型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但只要老师在课程设计环节注重多样性的体现(声音、图案或视频、文字),就会在课堂上吸引孩子的注意力,而并非一个孩子设计一套流程。
三年级的孩子注意力最多维持25分钟左右(这已经是相当高的水准),所以年轻老师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该讲的事情尽量简化,讲清楚就好,练习(互动)环节要相对多一些。
在课堂上,激发其学生的兴趣,多多练习、在课堂上让他们尽量将知识巩固,同时让他们的小脑袋动起来,而不是一昧地听老师讲授,课堂纪律就会相应好一些。
课堂的规则建立年轻老师在讲课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授课对象年龄段的普遍特性,针对这些特性制定好规则,制定好相应的奖惩(积分)措施,并且不断地进行巩固和强化。
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表现好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违反规则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通过不断强化,将“规则”的概念不断深入内心。
同时,在执行规则的时候注重公平性的原则,莫要让孩子觉得老师会根据自己的心情随意变动规则,这样课堂纪律才会越来越好。
当规则感建立,并且授课风格比较受学生喜欢的时候,课堂纪律自然就不是问题了。
结束语现在每个老师都会学习《儿童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这两门心理学课程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各个年龄段孩子的心理。
我们只要根据不同阶段孩子的心理,了解他们的喜好,了解他们的行为倾向,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在授课过程中采用必要手段将孩子的注意力集中在自己所讲述的内容上,让自己的课程丰富多彩,体验感很好,课堂纪律自然就会很好。
每一个孩子都是坠落人间的天使,只要年轻老师能够保持自己的情绪平稳,怀着一颗热爱教育、热爱孩子的心,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赢的孩子的喜爱,课堂纪律自然就不是问题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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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班规细则,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2. 高中班规十条详细内容?
一、文明礼仪
1、见到老师和学校领导、客人要有礼貌并问好。
2、尊重他人,和睦相处,团结上进,不打骂侮辱同学。
3、在教室里语言要文明,不说脏话。
4、勤剪指甲,男生不留长发。
5、衣服穿戴整齐,不戴饰物,不穿奇装异服。
二、考勤制度
1、课间和上课之间不允许迟到,打预备铃就要进教室,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向任课老师请假。
2、每天按时到校,如在学校遇到有事或生病,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需要留在家里时,由家长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才可以不来校。
三、学风纪律
1、对待学习要认真,刻苦努力。
2、课堂上尊重老师,不得出现故意顶撞老师、打断老师讲课、不接受老师的批评等不尊重老师的行为。
3、上课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专心听讲。不要出现说话,睡觉,看课外读物(任课老师同意情况除外),下座位乱走动,听音响设备,玩游戏机,做小动作,打闹这些现象。
4、不得代与学习无关的物品来学校。
5、每天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相关学习任务。
6、要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作业以及各类考试不得出现抄袭和作弊的现象。
7、在学校时,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并且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
8、不得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吸烟,不喝酒,不听、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和相关音响制品。
9、同学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不要出现打骂现象,如遇到不可调解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当班主任不在时,要及时告知任课老师请求帮助;
10、有集体荣誉感,多为班级着想,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11、每个同学都要爱护班级一切公共财物。
四、环境卫生
1、每天值日的同学要认真做值日。看到垃圾要随手捡起扔进垃圾箱,时时刻刻保持一个良好整洁的班级形象。
2、每一位同学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教室和走廊的清洁,不得乱扔纸屑和其他垃圾。
五、安全事项
1、注意安全,过马路时不翻围栏。骑自行车做到不赶不超,不要逆行。
2、下课时不能在班里追跑打闹,活动时要注意安全。
六、班干部
1、班干部要带头认真遵守本班的班规,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2、班干部所负责执行班级的各项制度及行使各自的职责时,公开、公正、公平,不能包庇他人。3、班干部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不能侮辱同学,语言要文明。
4、班干部对班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3.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4. 老师不能打不能骂?
这些年,关于师生,家校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少发生。双方矛盾,尤其体现在对学校、老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惩戒权,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的认定上。
围绕上述问题,也有两种极端的看法做法。
处于一个极端的是家长,这种家长护犊心切,否认老师对孩子拥有任何责罚的权利。不允许孩子受到一丁点的委屈。按照这种人的观点:我孩子去学校是读书学习的,不是听老师教训去的。再说了,你一个老师算老几?
处于另外一个极端的是一部分教师。这些教师或许出于“恨铁不成钢”心理,或者基于一种病态心理和反社会型人格(比如幼儿园扎针事件),或者基于对暴力的一种嗜好,或者基于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风格,或者基于自己的某种性格缺陷,动辄对学生拳打脚踢,冷言相向,进行羞辱式体罚。
这两个极端都不是常态,正因为如此,这些事件才会成为新闻。新闻的一个价值判定是“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正因为这些极端事件不是常态,所以我们才更要警惕被这些极端事件所误导。我们不能从极端事件中总结得出普遍结论。
现实生活不是新闻场,不是黑白对立,二元分明,时刻充满戏剧冲突的场景。更多是游走于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
大家可以观察一下,每个人经验范围所及,我们现在已经太少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剑拔弩张,敌意对立的场景了。更多的是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各退一步,相互制衡妥协沟通的一个场景。家长尊重配合老师对孩子的管教权威,老师谨守自己的惩罚边界,不挑战家长的接受底线……
回到这个问题,教师能不能骂学生?能不能体罚学生?可以,但这个权力不是漫无边际的,同样需要有底线和边界。比如不能对学生进行人格攻击式的侮辱,骂学生“垃圾”,“站街女”…比如不能对学生打耳光,不能拳打脚踢式体罚,不能公示式侮辱……身为老师的你可以设想一下,你愿意别的老师这样骂你的孩子吗?如果不愿意,那你就无法双重标准。
以上,供参考。
5. 如果孩子迟到被老师罚站一节课?
现在教师对于如何教育、管理学生,已经是有点草木皆兵的感觉了。有时候想教育学生,但是又怕带来的后果太大。边界在那里?到我们这一代已经丢失了,祖宗传下来的那一套,到现在已经不能用了。到底要如何来教育孩子,我说说我的个人看法:
温室里的花朵永远长不大最近几年网上流传着一句我们中国的专属名字“中国式巨婴”。我在第一次见到这个词时,在我脑子里几天都挥散不去。很震撼,很伤心,同时也很无奈。
天下父母谁不爱自己的孩子?但是中国的父母格外注重孩子的起点和终点,而忽略了孩子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尽可能地让孩子站在高起点上,幻想孩子站在终点时的状态。
孩子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是需要孩子自己去体验,努力的。而不是家长一手操办或者搀扶着走完的。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只会是温室里的花朵,中国式巨婴
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请父母们该放手的时候一定放手!
鼓励孩子试错、勇于承担后果回到题主的问题,孩子迟到,被老师罚站一节课,该不该罚?我认为该罚,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后果,特别是孩子和学生。如果连承担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将来注定挺不起脊梁。
孩子不带要勇于承担错误和后果,作为家长和老师,还要鼓励孩子去试错,孩子如果敢想不敢做,就只会纸上谈兵,假把式,将来也成不了大器。俗话说的好,实践才能出真知。连尝试的勇气都没有,怎么会有机会承担错误的后果,没有承担的机会,又怎么会有抗压能力。这些年来孩子因为抗压能力差,导致的悲剧事例还少吗?
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请父母鼓励孩子试错,并且勇于承担后果。
我是尘啃教育人,一个喜欢用举例来帮助家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如果我写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或启发,请点赞关注转发!谢谢!6. 不尊重老师的学生到底应不应该惩戒?
敢在课堂上睡觉的学生,可以说是已经无法无天了,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当然应该去管教。
第一:老师有监督学生去学习的义务,并使其改正不良的习惯在学校里,老师除了要教给学生应有的知识以外,还有督促学生去学习,并改正不良习惯的义务。
家长把孩子放心的交给学校去接受教育,正是因为老师的职责,旨在帮助孩子变得更好,所以老师应该严格管理上课睡觉的学生。
第二:学生上课睡觉,这是不尊重老师,若是对其不加以管教,会使孩子更加的放纵学生上课睡觉,老师若是对其不管不问,这就会降低老师在孩子面前的威严,以后可能会导致谁都不听老师的话。
对于一名学生而言,上课睡觉是一件大错特错的事情,老师的沉默只会让学生突破更大的界限,犯更大的错误。
第三:老师管教睡觉的学生,这是对学生家长负责的一种表现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并放心的交给老师,除了希望孩子学到知识以外,并让老师监管好孩子,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家长不惜耗费一切投入到孩子身上,只希望有所得,因此老师应该负起自己管教孩子的责任。
那么老师惩罚孩子的尺度应该怎么把握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采取适当的罚站等方式,避免过度体罚,给孩子造成伤害我们所有的惩罚措施,全都是为了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的去改变,而不是让其满怀恨意。
就拿体罚这种方式来说,它更多的是激起了孩子的愤怒,以及在暴力之下的屈服而已,并不能驱动他内心主动的改变,因此过度的体罚并不是一种好的办法。
第二:联系家长,老师和孩子父母一起努力,让孩子获得改变在孩子的问题上,随着全社会对老师的监管越来越严厉,事实上老师能做的事情越来越有限。
因此老师可以通知孩子的家长,让家长主动的参与到管理孩子的任务中来,既让老师避免了一些麻烦,也让孩子的改变因为家长的督促而更彻底,何乐而不为呢?
最后:管教学生,使其养成良好的习惯,这本身就是老师该尽的义务,老师不能因为害怕给自己惹祸上身,就尽量的躲避这个责任,这是不对的。管理学生有多种方式,过度的体罚永远都不可取。
7. 目前新入职小学教师?
一般来讲,年轻老师刚开始参加工作的时候,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本身自己就是一个大孩子,再去管一些小孩子,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舒服。但这又是年轻老师成长道路上必须迈过去的门槛。
莫要试图与学生交朋友有些年轻老师会抱有这样的想法,我和孩子们交朋友,让他们把我当成无话不说的朋友,他们就会上课听话了,这样不好么?
这种想法乍一听起来,或许有些道理,但实际上并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下来。
对于孩子来讲,如果把你看成朋友,或许行为上会对你表示亲近或者在外人面前很维护你,但对于心智并不是很成熟的小孩子来说,这种状态并不是很稳定。
而对于年轻老师来讲,就会有一种“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的想法,认为自己对学生好,学生就一定会给自己面子,在课堂上乖乖听话。但现实与理想毕竟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时候就会有很深的失落感。
这种情况下,年轻老师很难坚持下来,有时反而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对学生极度严厉,但无论是过暖或者过于严厉都是不恰当的。
故此,年轻老师还是要与学生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
让自己的授课过程更加丰富曾经有人说过“对孩子要进行个性化的教育”,每个孩子都需要不同的方法,这句话乍听起来有些道理,毕竟每个孩子的大脑发育状况、认知情况和脾性都不是很一样,个性化的养育会更加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但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虽然有诸如听觉型、体觉型、视觉型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但只要老师在课程设计环节注重多样性的体现(声音、图案或视频、文字),就会在课堂上吸引孩子的注意力,而并非一个孩子设计一套流程。
三年级的孩子注意力最多维持25分钟左右(这已经是相当高的水准),所以年轻老师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该讲的事情尽量简化,讲清楚就好,练习(互动)环节要相对多一些。
在课堂上,激发其学生的兴趣,多多练习、在课堂上让他们尽量将知识巩固,同时让他们的小脑袋动起来,而不是一昧地听老师讲授,课堂纪律就会相应好一些。
课堂的规则建立年轻老师在讲课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授课对象年龄段的普遍特性,针对这些特性制定好规则,制定好相应的奖惩(积分)措施,并且不断地进行巩固和强化。
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表现好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违反规则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通过不断强化,将“规则”的概念不断深入内心。
同时,在执行规则的时候注重公平性的原则,莫要让孩子觉得老师会根据自己的心情随意变动规则,这样课堂纪律才会越来越好。
当规则感建立,并且授课风格比较受学生喜欢的时候,课堂纪律自然就不是问题了。
结束语现在每个老师都会学习《儿童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这两门心理学课程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各个年龄段孩子的心理。
我们只要根据不同阶段孩子的心理,了解他们的喜好,了解他们的行为倾向,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在授课过程中采用必要手段将孩子的注意力集中在自己所讲述的内容上,让自己的课程丰富多彩,体验感很好,课堂纪律自然就会很好。
每一个孩子都是坠落人间的天使,只要年轻老师能够保持自己的情绪平稳,怀着一颗热爱教育、热爱孩子的心,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赢的孩子的喜爱,课堂纪律自然就不是问题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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